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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泵阀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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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泵阀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泵阀行业协会浙江省泵阀行业协会,英文译名:Zhejiang Pump & Valv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JP&V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浙江省范围内的多种经济成份从事工业泵、工业阀门及泵阀相关铸造、密封件、阀杆等相关配套产品生产、销售、科研、信息的工商企业或团体自愿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团组织,是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改革开放,做好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在行业内,通过提供信息、咨询、交流、调研、培训、沟通等各种服务方式,起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永嘉县瓯北街道工作委员会。团体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五星工业区质检大楼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研究行业发展战略

1、研究行业发展战略,协助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国外经济形势、行业态势、技术发展、法律环境等方面变化,适时建立行业预警与应急机制,应对重大危机与挑战;

3、预测可能危及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市场秩序等重大隐患,建议政府开展行业整顿治理。

(二)规范行业有序发展。

1、建立行业内部自律机制,制订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秩序,防止低价无序竞争;

2、建立行业维权机构,维护会员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鼓励会员企业资产联合重组、并购,配套协作,推进资源优化配置;

4、建立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披露会员不遵守行规行约信息。

(三)提升区域行业品牌

1、制定行业品牌培育计划,推进行业、企业品牌提升;鼓励引导会员企业申报各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等,创建自主品牌;

2、举办泵阀博览会,开展行业品牌宣传,树立品牌形象,增强区域行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四)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

1、协助政府做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

2、开展行业统计,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发布行业统计信息;

3、组织开展行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工人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职工继续教育、行业先进单位及个人评选表彰等公益性活动。

(五)提供各种有效服务

1、组织开展各类与行业相关的培训、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行业组织、相关科研院校、科技中介组织建立关系,推进同行合作与交流;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发新产品;

2、加强同用户主管部门、设计院、行业机构以及技术归口部门建立关系,开展信息互通与技术交流、标准贯彻、行业订货会等方面活动;

3、组织机械设备、配套件集中采购活动,降低会员企业采购成本;

4、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专业展销会、引资会、报告会等活动;

5、积极筹建泵阀培训基地,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

6、建立行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会员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7、创办行业内部刊物,宣传行业品牌,交流经验,介绍行业发展动态,发布产品、人才、技术、市场等方面信息;

8、组织编制发行“浙江省泵阀名优产品总汇”;

9、建立行业科技、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人才招聘,建立人才库,向会员企业提供科技人才信息;

10、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国内外泵阀行业标准化活动,制订行业内控标准,提高行业技术、管理水平;

11、积极向上级行业组织推荐会员、理事单位。

第三章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经营稳定,信誉较好的主营泵阀产品的工商企业及专业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1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对会员单位或个人的表彰与奖励;

十一聘请本会高级顾问、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二十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十八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秘书长负责起草与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九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七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八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十九   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  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  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四十七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四十八  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四十九  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十条  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    

  本章程经×××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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